合建契約不能作數
同樣的,在民國96年4月間建設公司與我的另一位鄰居簽訂了契約,當時的契約上明載,更新完畢後,房屋空間使用的地坪為花崗石地磚,並且在空間內附設廚具。直至103年7月房屋更新完畢,建設公司與我的鄰居相約點交房屋時,我的鄰居發現地面尚未鋪,衛浴也尚未施作,因此當下與建設公司反映房屋內未完成的應附設備。接著建設公司與我的鄰居,相約在隔年的104年3月15日前完成其應附之設備。到了隔年的104年5月,建設公司告知我的鄰居工程已完成,可以進行驗收並點交房屋。驗屋之時,我的鄰居見到建設公司為其鋪設的地板,竟然更改為石英磚,這明顯與當初所議定花崗石地磚明顯不同。於是我的鄰居,希望建設公司能夠按照當初簽訂的契約更換地板材料,並且將該附設的廚具按照約定附設。到了104年6月再度相約點交,地板仍舊紋風不動,還是石英磚;同樣該附設的廚具,也並未依約裝設在室內空間內。我的鄰居確實忍無可忍,以律師函件催告建設公司需於7日內恢復當初議定的花崗石地磚並將廚具裝設於廚房。
仔細推算,花崗石地磚的價金為每平方公尺1650元;石英磚的價金則為一平方公尺827元。這兩種地板的材質價差只是8萬元;而廚具的換算價金是則25萬元。地主因為信任,因此肯把自己寶貴的房地產與建設公司進行都市更新合建,些地主希望的只是當初議定的契約能夠毫無變動的在空間當中顯示,無論地板材質、衛浴設備、廚具等等,與獅子大開口的釘子戶,或者貪得無厭的奸險住戶是扯不上邊的。提出訴訟的過程中,建設公司卻辯駁,我的鄰居當年也簽署了都市更新同意書,若房屋依照都市更新同意書為依據,根本無權要求以花崗石鋪設地板的這等情事,只能鋪設與石英磚相同等級的地板材料。實際上,鄰居與建設公司當年也簽訂了合建契約,難道此等契約無法作數嗎?
因此只為了鋪設地磚這一小環節,雙方就已對簿公堂甚久。但就此案例來看,建設公司下定決心徹底毀棄當初所議定的契約內容,並採取貍貓換太子的方式更換掉契約內所訂定的細項;實際上便是認定了地主們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長期觀察我們這社區所發生的種種情事,不外乎建設公司一再試探眾地主與租戶的底線,上下其手胡亂揩油,觀察會不會因為偷斤減兩、從未實踐約定事向等諸多事宜而憤憤不平提出告訴,可見建設公司根本認為我們這些地主毫無勇氣與龐大金錢去應付耗時據日的訴訟過程。
倘若地主戶因為建設公司偷斤減兩的行為,開始提出了告訴,建設公司會再將這些深感不平的地主們,包裝為擾亂秩序的無良險惡地主;建設公司本質是吃銅吃鐵,有毛吃到棕簑,沒毛吃到秤錘,但也絕對不會承認這樣是錯誤的行為。就只為了兩項相加約莫30幾萬的地板鋪設材質以及廚具設備,自103年7月至104年6月,我的鄰居與建設公司這樣一來一往的反覆確認,延遲了將近一年的交屋時間。建設公司完全無視於屋主的需求與當初訂定的契約,而建設公司處理事情延宕拖延及怠慢的行為,實無法令人聯想這與當初殷勤地前來洽談都市更新計畫的建設公司是同一家建設公司。
開銀行不如開管委會
在大樓改建之前,我們這些居住老公寓的地主,並不將每個月繳交管理費用的概念放在心上,因此便未深思繳交管理費用的重要性。
改建完畢,建設公司所擁有的多數餘屋皆未賣出,因此當年殷勤客氣的建設公司成員,依照中華民國政府所頒布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進行的投票表決,以票數最高的住戶為主委,接著票數遞減者為副主委,財委、監委等。因此每年區權會所投票表決選出的主委、副主委、監委、財委、事務委員等骨幹,皆毫無意外地由建設公司入主包辦。相對於建設公司擁有的餘屋是上百戶,我們這些過往與建設公司合作都市合建更新的地主,立即變得很渺小,每個人少則擁有一兩戶,最多也不過就七八戶,加上彼此完全不認識,是一盤散沙,當然也就難以擁有發言權及主導權。因為我們與建設公司的立足點從一開始就完全不相等。這顛覆了當初對於都市更新合建的認知,原來舊的透天厝不是更新完畢換成新成屋或者金錢就沒事,面對絕對霸權管委會的居住難題才要開始一一浮現。
我們社區,建設公司訂定一坪管理費用130元。我們原有的是獨棟舊厝,因此合建完畢依然擁有一樓店面。新建好的一樓店面並沒有內梯進入這個社區,因此店面租客其實使用到公共設施的機率並不大。在出租實務上,願意負擔一坪130元的店面租客並不多,管理費用高漲相對影響到我們的招租時間長。我們與建設公司組成的管委會溝通無數次,希望降低管理費用,但制定管理費用的的權利不在我們,甚至建設公司組成的管委會還表達原有的管理費用已經是不足的狀態,未來還需調漲。至始至終我們並不認同管理費用需要達到一坪130元,因此拒絕繳納管理費用,希望能有談判的空間。但也許因為我們這幾位不認同建設公司決議的地主,讓其備感威脅,因此,106年11月17日第四屆管委會召開管理會議之時,部分未繳管理費用的住戶,被建設公司所組成的管委會認定不符合進入管委會進行會議的資格,禁止入場開會。
其中由於我的租客未繳交管理費用,因此我與我家族成員也成為建設公司亟欲排除入會場的首要任務。就如同影音檔顯示,擋在門外的即是建設公司主要成員,數名少東,數名建設公司員工以及數名管委會聘請的保全人員。因其都市更新合建完畢,我們早已是無用不需多加理會的屋主,當然也不需給予任何的尊重,由影音檔中即可發現,建設公司成員之共通特性即是翻臉不認人用過即丟的那種處世哲學。
因在交屋之時建設公司與我的鄰居對於地板材質用料認知產生的爭端,到廚具不按照原有契約安裝施作的種種交涉,已使雙方對簿公堂。雙方互相怨懟的心結,則衍伸至管理會與管理費用的爭執。因此這爭執又在鄰居開了40萬元支票進入管委會指定作為裝修保證金的戶頭後爆發。因鄰居確實按照管委會所要求,需繳交相對保證金或者支票入管委會戶頭後才能裝修,直至房屋裝修完畢管委會驗收是否與施工圖面表達無誤後,才能退保證金回地主。但建設公司組成的管委會不按牌理出牌,表明即使我的鄰居施工完畢,他們是無法退還保證金給我的鄰居。即至今日,這40萬的保證金,依舊強壓在管委會戶頭中紋風不動。即使我的鄰居已數次告知管委會必須退回裝修保證金,但建設公司組成的管委會恍若未聞,自始不願配合。
這一切皆使得鄰居憤怒至極,只好採取最消極的手法,便是遲繳管理費用。只是管委會有其營利手法,便是採取以10%複利來計算各地主的管理費延遲利息,瞠目結舌的它是以10%複利?
所以建設公司開啟的管委會只要經營得當,計算得精,光是利息就可讓這管委會一個月的營收,勘比中小型企業營收,難怪建商成員們,總是捨不得退場。收到10%複利的延遲利息繳費單據後,我的鄰居更加怒不可竭的表示,倘若以10%複利計算他的遲繳利息,那麼建設公司所組成的管委會,尚且扣住他約莫40萬的裝修保證金,從他取得新成屋進行裝修到現在總共經過了4年。因此建設公司所組成的管委會,強壓住他的裝修保證金,是否也必須按照10%複利計算呢?倘若不是的話,是否又是一個建設公司組成的管委會光化日天之下霸凌地主的實際例證呢?這樣看來,由光明磊落滿腹誠懇的建設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光明又合法的高利貸公司,也只在一線之間,或者根本他們本質就是相同的呢?